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核查,现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新增预计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是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采购及销售产品、劳务、服务等正常业务而形成的,按照《公司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审议程序进行了确认或批准,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和签订的交易合同是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进行的,遵循了公平、公正、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交易价格或定价方法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利益和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独立性产生任何影响。
二、关于通过委贷向控股股东借款并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天亿新材料是公司重点发展化工新材料产业的实施者,是公司“一体两翼”发展战略中的重要“一翼”,天亿新材料向控股股东国资公司借款,符合公司及天亿新材料当前实际情况,有利于天亿新材料正常生产经营,对天亿新材料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借款利率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定价公允、合理,且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本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通过委贷向控股股东借款并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对外捐赠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外捐赠事项符合公司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要求,有效发挥上市公司在国家脱贫攻坚战略中的积极作用,有利于提升公司社会形象捐。本次捐赠事项的内部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一致同意公司《关于对外捐赠的议案》。
独立董事:解川波、郭孝东、王敏志、潘自强、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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