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宜宾天原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提交公司第
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关联交易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现发表
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新增预计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新增关联交易事项是基于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对外
融资的需要,交易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产生不良影响。关联交易定价政策及依据公允,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本次新增预计
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给公司第八届董
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通过委贷向控股股东借款并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
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天亿新材料向关联方国资公司借款20,400万元,为天
亿新材料项目投资建设提供了重要资金保障,符合公司及天亿新材料
当前经营的实际需要。委托贷款方式相比其他融资方式具有较大的灵
活性和便捷性,有利于提高天亿新材料的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此外借款利率
参照市场同期实际资金成本计收,定价公允、合理,公司及控股子公
司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
失的情况,担保风险可控,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将该议
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解川波、郭孝东、王敏志、潘自强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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