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0]C0149号
致: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召开的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并查阅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贵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刊载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董事会决议》);
2、贵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刊载在巨潮资讯网的《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3、贵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刊载在巨潮资讯网的《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4、股东名册、股东身份证明等。
本所律师仅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非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用于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贵公司公告的《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关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式及其他事项等,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0年10月15日(星期四)14:30在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旺社区宝兴路6号海纳百川总部大厦B座6楼会议室举行。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4、除现场会议外,贵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0月15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0月15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5、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由贵公司董事长胡庆周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与截至2020年10月9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进行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2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50,472,743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190%。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手续齐全,身份合法,代表股份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24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284,20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01%。前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贵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及部分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其他人员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其中就中小投资者(除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贵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
经查验贵公司提供的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和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的议案》(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
1.01 选举胡庆周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251,090,053股;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617,310股。胡庆周先生当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 选举许春山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251,090,054股;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617,311股。许春山先生当选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 选举付坤明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251,090,052股;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617,309股。付坤明先生当选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4 选举孙磊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251,090,052股;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617,309股。孙磊先生当选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5 选举许鲁光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251,054,052股;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581,309股。许鲁光先生当选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6 选举江丽娟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251,090,052股;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617,309股。江丽娟女士当选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的议案》(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
2.01 选举高海军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251,090,050股;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617,307股。高海军先生当选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 选举任杰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251,090,050股;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617,307股。任杰先生当选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 选举吴波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251,043,550股;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570,807股。吴波先生当选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提名的议案》(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
3.01 选举吕玉红女士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251,092,050股;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619,307股。吕玉红女士当选为第五届董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3.02 选举莫丽娟女士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251,092,049股;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619,306股。莫丽娟女士当选为第五届董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51,328,2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97%;反对42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03%;弃权0股。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5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6173%;反对42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3827%;弃权0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51,328,2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97%;反对42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03%;弃权0股。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5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6173%;反对42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3827%;弃权0股。
6、《关于对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进行确认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51,328,2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97%;反对42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03%;弃权0股。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5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6173%;反对42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3827%;弃权0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根据计票、监票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及本所律师的查验,并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金 俊 黄晓静
余松竹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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