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及子公司在确保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流动性好、低风险的保本型理财产品,能够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财务收益,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
二、《关于增选杨鹏飞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同意股东提名杨鹏飞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该董事候选人提名程序符合有关规定,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以及中国证监会确定的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
三、《关于聘任杨鹏飞先生为公司副总裁的议案》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未发现有按相关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
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本页无正文,为《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
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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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书锦 刘伟国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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