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75 证券简称:华菱星马 公告编号:临2020-049
华菱星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年10月15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公司办公楼四楼第一会议室(安徽省马鞍山经济
技术开发区红旗南路)(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82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134,373,640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24.1792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刘汉如先生主持,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8人,上官云飞先生因其他公务原因,未能出席本
次会议;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3、董事会秘书李峰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
见证律师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133,791,940 99.5671 329,800 0.2454 251,900 0.1875
(二)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2、《关于公司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的议案》(选举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 是否当选
效表决权的比例(%)
2.01 周建群先生 131,082,472 97.5507 是
2.02 刘汉如先生 124,442,445 92.6092 是
2.03 范现军先生 127,755,737 95.0749 是
2.04 端木晓露女士 127,732,630 95.0578 是
2.05 上官云飞先生 127,646,831 94.9939 是
2.06 周学锋先生 124,809,931 92.8827 是
3、《关于公司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的议案》(选举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 是否当选
效表决权的比例(%)
3.01 付于武先生 128,390,328 95.5472 是
3.02 晏成先生 126,812,727 94.3732 是
3.03 汪家常先生 126,740,235 94.3192 是
4、《关于公司监事会提前换届选举的议案》(选举第八届监事会股东监事)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 是否当选
效表决权的比例(%)
4.01 叶维列先生 128,078,220 95.3149 是
4.02 胡利峰先生 127,186,816 94.6516 是
4.03 陈丽敏女士 127,140,917 94.6174 是
(三)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2.01 周建群先生 46,401,567 93.3769
2.02 刘汉如先生 39,761,540 80.0147
2.03 范现军先生 43,074,832 86.6823
2.04 端木晓露女士 43,051,725 86.6358
2.05 上官云飞先生 42,965,926 86.4631
2.06 周学锋先生 40,129,026 80.7543
3.01 付于武先生 43,709,423 87.9593
3.02 晏成先生 42,131,822 84.7846
3.03 汪家常先生 42,059,330 84.6387
4.01 叶维列先生 43,397,315 87.3313
4.02 胡利峰先生 42,505,911 85.5374
4.03 陈丽敏女士 42,460,012 85.4451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第1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其他议案均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2以上审议通过。第2、3、4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第2、3、4项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裴振宇律师、林劼律师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华菱星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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