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在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议案和资料后,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及《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2020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和要求,我们已按照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资格、条件的要求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已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各项条件。
二、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此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公平、合理,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经营业绩,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董事会编制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我们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用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独立意见
经审阅董事会编制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我们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用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我们认为: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0-2022年)的独立意见
公司充分重视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理要求和意见,公司制定的《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规定,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维护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对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审慎、客观的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填补措施做出相关承诺,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采取的填补回报措施以及相关主体对该填补回报措施所做出的相关承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我们认为,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有利于募集资金的集中存放、管理和使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十、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条件,且拥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不存在损害公司整体利益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
我们一致同意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马钧 佟成生 许强
2020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