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作为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公司管理层提交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核查,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核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我们认为发行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对该议案表示认可,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进行审议。
二、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核公司《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公平、合理,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经营业绩,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对该议案表示认可,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进行审议。
三、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我们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用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对该议案表示认可,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进行审议。
四、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编制的《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内容属实、完整,公司对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对该议案表示认可,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进行审议。
五、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0-2022年)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充分重视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理要求和意见,公司制定的《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0-2022年)》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维护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我们对该议案表示认可,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进行审议。
六、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审慎、客观的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填补措施做出相关承诺,上述相关措施及承诺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对该议案表示认可,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进行审议。
七、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对董事会提交的《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条件,且拥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需求。我们对该议案表示认可,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马钧 佟成生 许强
2020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