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经过审阅相关资料,现就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在确保日常经营不受影响的前提下,拟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选择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发行主体优质、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投资产品,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能够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为公司和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黎秋霞 李 胜 郭 玉
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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