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仔细查阅了相关资料,本着严格自律、实事求是的态度,秉持对全体股东认真负责、切实维护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转让中信清水入江(武汉)投资建设有限公司17.5%的股权,有利于优化公司资源配置,降低经营风险,提高资产运营效率。公司本次转让股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规和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转让中信清水入江(武汉)投资建设有限公司17.5%的股权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独立董事:
(扈纪华) (刘雪亮)
(孙燕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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