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67 证券简称:圣元环保 公告编号:2020-011
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召开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案》,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因公司发展需要,本次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聘请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的议案》,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
3.本次会议第1项和第3项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第2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将予以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圣元环保”)董事会于2020年10月13日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2020年10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2020年10月1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现场会议于2020年10月13日下午14: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股东出席情况:公司总股本为27174.1053万股,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330445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8.960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330336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8.956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0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40%。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计1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280702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3298%。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朱煜煊先生主持,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以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聘请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3036826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2%;反对730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5%;弃权40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8062528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6%;反对730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0%;弃权40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3036826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2%;反对730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5%;弃权40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8062528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6%;反对730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0%;弃权40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3.《关于修改<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3036826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2%;反对730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5%;弃权40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8062528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6%;反对730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0%;弃权40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黄婧雅、高媛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