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基于客观公正的立场,在查阅有关规定并了解相关情况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经审阅李伟先生的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我们未发现其中有《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我们认为李伟先生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资格和能力。
二、李伟先生的提名、聘任程序规范,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董事会聘任李伟先生担任公司总裁并履行相应职责。
公司独立董事:孔祥云 曲咏海 陈英革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