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新药业:关于更换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0-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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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020 证券简称:京新药业 公告编号:2020120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更换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披露了《关于更换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07),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拟由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担任保荐机构。经协商一致,原保荐机构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协议终止保荐协议,公司与平安证券就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事宜签订保荐协议,聘请平安证券履行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未完结的持续督导工作。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近日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支行(乙方)、保荐机构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丙方)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924号)的核准,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98,126,672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1.21元。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99,999,993.12元,扣除承销及保荐等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90,400,357.02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7年8月4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并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信会师报字[2017]第ZA15725号《验资报告》验证。
    
    二、募集资金专户基本信息
    
    截至2020年9月15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如下:
    
                                                                暂时闲置募集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户           余额(元)     资金购买理财   专户用途
                                                                尚未到期的本
                                                                金(元)
     浙江京新药   招商银行股份有  571900191010   340,570,709.   330,000,000.   研发平台
     业股份有限   限公司绍兴嵊州  288            57             00             建设项目
     公司         支行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__571900191010288_,截至_ 2020 _年_9_月__15_ 日,专户余额为_340,570,709.57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__研发平台建设____项目、__补充流动资金____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_朱翔坚、__汪颖_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_10_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_壹仟_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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