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价格调整方法的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2019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策的事项范围内,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授予价格调整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二、关于《关于向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2019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2020年10月13日为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公司未发生《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同时,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也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公司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0年10月13日,并同意以人民币17.42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38名激励对象授予110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宁向东、汤谷良、张伟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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