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林格尔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菲林格尔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菲林格尔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菲林格尔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关于聘任总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经审阅刘敦银先生的个人履历及声明等资料,我们认为:刘敦银先生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具备履行相关职责的能力和任职条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曾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惩戒;也未发现被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情况,符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2)本次董事会聘任公司总裁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聘任刘敦银先生为公司总裁。
2、关于《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经审阅孙振伟先生的个人履历及声明等资料,我们认为:孙振伟先生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并取得了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备履行相关职责的能力和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未曾受过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惩戒;也未发现被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情况,符合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
(2)本次董事会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聘任孙振伟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3、关于《关于聘任副总裁、财务总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经审阅陶媛女士、吉富堂先生、李赟先生的个人履历及声明等资料,我们认为:上述人员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具备履行相关职责的能力和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曾受过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惩戒;也未发现被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情况,符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2)本次董事会聘任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聘任陶媛女士为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聘任吉富堂先生、李赟先生为公司副总裁。
4、关于《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期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次解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实施限制性股票解锁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未发生规定中不得解锁的情形。经核查,本次解锁的34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均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其作为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本事项审议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为上述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及相关股份上市手续。
独立董事:曹效军、黄丽萍、唐勇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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