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鹏起: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0-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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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0614 900907证券简称:*ST鹏起*ST鹏起B公告编号:临2020-105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目前尚未开庭
    
    ? 公司及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8750万元(借款本金)
    
    ? 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无法准确判断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2020年10月10日,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ST鹏起”)收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郑州中院”)于2020年10月9日签发的《传票》([2020]豫01民初1225号)等文件,获知公司、全资子公司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鹏起”)及其控股子公司洛阳乾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中新材料”)因与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以下简称“中原银行洛阳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及诉讼,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受理法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
    
    被告一: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二:洛阳乾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三: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四:张朋起
    
    被告五:宋雪云
    
    (一)原告陈述的事实与理由
    
    2020年3月24日,原告分别与*ST鹏起、张朋起、宋雪云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ST鹏起、张朋起、宋雪云对原告与洛阳鹏起在2020年3月24日至2020年6月24日期间签署的借款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范围为本金人民币875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等。同时约定*ST鹏起、张朋起、宋雪云对编号为中原银(洛阳)流贷字2019第000961号、第000973号、第000972号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未清偿债务仍承担担保责任。
    
    2020年3月24日,原告与乾中新材料签订了《抵押合同》、《补充协议》,抵押财产为机器设备,合同中约定乾中新材料对原告与洛阳鹏起在2020年3月24日签署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编号为:中原银(洛阳)流贷字2020第000123号)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担保范围为本金人民币30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等。同时约定乾中新材料对编号为中原银(洛阳)流贷字2019第000961号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未清偿债务仍承担担保责任。
    
    2020年3月24日,原告与洛阳鹏起签订了三份《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编号分别为:中原银(洛阳)流贷字2020第000123号、第000124号、第000125号),贷款金额分别为人民币3000万元、750万元、5000万元,贷款期限均为2020年3月27日至2020年6月27日。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20年3月27日向洛阳鹏起发放了贷款,贷款用途为借新还旧。同时约定对编号为中原银(洛阳)流贷字2019第000961号、第000973号、第000972号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未结清债务仍承担还款义务。
    
    因上述三笔贷款到期后洛阳鹏起未按约定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担保人未履行担保责任,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利益诉至法院。
    
    (二)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洛阳鹏起偿还与原告签订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编号分别为:中原银(洛阳)流贷字2020第000123号、第000124号、第000125号)项下的借款本金8750万元,利息1129236.12元、罚息1399270.83元、复利18058.37元,合计90046565.32元。
    
    2、请求判令洛阳鹏起偿还与原告签订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编号为:中原银(洛阳)流贷字2019第000961号、第000973号、第000972号)项下的未结清利息1185138.88元、罚息1123489.58元、复利59185.69元,合计2367814.15元。
    
    3、请求判令原告对乾中新材料提供抵押财产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与洛阳鹏起签署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编号为:中原银(洛阳)流贷字2020第000123号)项下的借款本金3000万元、利息387166.67元、罚息479750.00元、复利6191.44元,合计30873108.11元和《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编号为:中原银(洛阳)流贷字2019第000961号的)项下的未结清利息406333.33元、罚息410750.00元、复利20638.35元,合计837721.68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4、请求判令*ST鹏起、张朋起、宋雪云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由上述五个被告承担。
    
    三、诉讼开庭时间
    
    本案将于2020年11月4日开庭审理。
    
    四、诉讼担保相关事项
    
    2020年1月13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向中原银行洛阳分行申请借款续贷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同意为上述洛阳鹏起向中原银行洛阳分行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8750万元。前述担保未超出公司2019年度为洛阳鹏起提供的预计担保额度。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高度重视本案并积极应诉,将根据本案进展情况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14日
    
    报备文件:
    
    1、《传票》([2020]豫01民初1225号)
    
    2、《民事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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