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沃斯:关于调整向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权益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0-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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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3486 证券简称:科沃斯 公告编号:2020-061
    
    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向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
    
    授予预留部分权益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日:2020年9月11日
    
    ●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数量:1,343,500股
    
    ●本次调整内容:授予人数由170人调整为167人
    
    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年 10月 1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向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权益的议案》,同意公司将3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认购的股份在原有激励对象中进行二次分配,授予人数由 170 人调整为167人。
    
    一、预留授予日后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的情况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份后,在资金缴纳过程中,因 3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认购,公司将放弃认购的股份在原有激励对象中进行二次分配,预留授予人数由170人调整为167人,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1,343,500股不变。此调整由个别激励对象个人原因导致,除激励对象名单变动外,不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事项及激励股份授予的有效性。
    
    二、调整后的激励对象授予情况
    
    经过上述调整后,激励对象授予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本次预留授   占当前总股本比
                                      票数量(股)    予总量的比例         例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公司核心技术
     (业务)人员、公司其他骨干员工        1,343,500           100%           0.24%
     167人
                  合计                     1,343,500         100.00%           0.24%
    
    
    三、本次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性影响。
    
    四、本次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调整的审批程序
    
    2020年10月1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向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权益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和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监事会、独立董事、律师事务所发表的意见
    
    1、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是基于部分激励对象自愿放弃认购,剩余获授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因此,监事同意将 3 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认购的股份在原有激励对象中进行二次分配,预留授予人数由170人调整为167人,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1,343,500股不变。
    
    2、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禁止获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情形,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 3名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的股份在原有激励对象中进行二次分配,预留授予人数由170人调整为167人,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1,343,500股不变。
    
    3、律师事务所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调整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履行了相应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
    
    六、上网公告附件
    
    1、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
    
    特此公告。
    
    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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