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开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本人作为安徽开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并经讨论后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独立意见
1、公司制定并实施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长期激励机制和利益共享机制,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工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2、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遵循自愿参与原则,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认为公司实施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一致同意公司实施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并同意将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独立意见
1、公司制定并实施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长期激励机制和利益共享机制,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工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2、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遵循自愿参与原则,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已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0 号:员工持股计划》等相关规定进行了回避表决。
我们认为公司实施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一致同意公司实施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并同意将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文东华、汪洋、赵志成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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