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围海:关于延期回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监管关注函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0-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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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586 证券简称:*ST围海 公告编号:2020-194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期回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
    
    监管关注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围海股份”或“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收到宁波证监局向公司出具的《关于对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监管关注的函》甬证监函【2020】95号(以下简称“监管关注函”),要求公司在收到《监管关注函》的一个月内,聘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对相关问题是否合规发表专项意见并对外披露。后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9月1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聘请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亚太会计师事务所”)为2020年年审会计师,同时,公司与该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磋商,最终确定聘请亚太会计师事务所前就该会计处理事项是否合规发表专项意见,并根据事项进展发布了延期对监管函进行回复的公告。具体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9月12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中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监管关注函的公告》、《关于延期回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监管关注函的公告》。
    
    公司正式聘请亚太会计师事务所后,积极配合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工作,公司于8月、9月指派公司董事会秘书、法务部、融资部负责人与亚太所会计师一道先后两次前往长安银行宝鸡汇通支行与该行负责人及代理律师进行了交涉,寻求尽快解决该募集资金的返还问题,并完成会计师现场核查工作,长安银行委托其代理律师与我方进行了沟通,因案件尚未进入实质审理阶段且银行对其代理律师委托为一般代理,因此代理律师对核心事项未予实质性回复。
    
    自8月26日董事会审议通过事务所更换的议案后,公司即责成财务部、融资部、证券部和法务部等相关部门积极配合亚太所提供了包括《单位定期账户开立申请书》、《单位大额存单业务申请书》、《大额单位定期存单协议》(见后附表格),《质押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保证合同》、《电子银行承兑汇票》, 6亿大额存单中使用3.2亿募集资金购买存单的存单扫描件以及6亿大额存单相关公告在内等多项资料。
    
    由于公司当时相关经办人员均已离职或转岗,现任董事会与管理层获取资料还原当时情况的难度较大,又因需要与长安银行方面沟通等客观原因的影响,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的核查工作进展缓慢,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回复工作。
    
    近日,公司收到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的《关于延期出具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6亿元长安银行存单划转”会计处理合规性的专项说明》,其主要内容为:
    
    1、亚太会计师事务所拟实施的进一步审核程序
    
    (1)核查《大额单位定期存单协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因该协议仅由双方(围海股份与长安银行方面)进行了公章签署,无经办人签字,需进一步核查该项资料的经办人;
    
    (2)对长安银行宝鸡汇通支行重新执行函证程序,对以上获得信息进行汇总函证;
    
    (3)与公司管理层沟通,协调安排公司财务部、证券部、融资部、法务部相关经办人员配合审核工作,逐个进行访谈,是否仍然存在其他相关证据;
    
    (4)与控股股东关联方沟通,对相关经办人进行逐个访谈,是否仍然存在其他相关证据;
    
    亚太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实施上述程序对于获取充分、适当的审核证据是非常重要的,不能实施上述程序可能导致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核范围受到重大限制,亚太会计师事务所将充分执行上述程序或采取相关的替代程序完成审核工作。
    
    2、亚太会计师事务所预计完成审核报告的时间
    
    亚太会计师事务所依据已完成的审核程序所取得的审核证据和相关审核计划,预计围海股份会计处理合规性的审核工作尚需要20-25日左右方能完成(需综合考虑长安银行回函时长、控股股东及上市公司时任经办人的配合程度)。
    
    由于上述原因,亚太会计师事务所未能如期完成必要的审核工作,尚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核证据,无法在2020年10月13日之前出具围海股份“2019年度6亿元长安银行存单划转”会计处理合规性的审核报告。
    
    根据审核工作计划安排及与公司的沟通,亚太会计师事务所拟于2020年11月12日之前出具审核报告,完成回复工作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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