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孚高科: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0-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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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中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要求,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拟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公司在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前将《关于<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的情况与我们进行了沟通和说明,经审阅《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我们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对此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激励计划(草案)》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就本次股票激励计划制定了《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并建立了考核评价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以确保激励计划的有效实施。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7)本次激励计划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管。董事会审议此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8)相关议案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次实施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监事会对激励计划草案和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董事会会议亦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实施《激励计划(草案)》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设定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考核指标分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的设置,充分考虑了公司目前经营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并兼顾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体现了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对个人亦有相应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激励计划(草案)》、《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我们同意将《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俞小莉 楼狄明 金章罗 徐小芳
    
    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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