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光电器: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0-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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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〇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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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6号SK大厦31、33、36、37层 邮政编码:10002231,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8610) 5957 2288 传真/Fax:(86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
    
    法律意见书
    
    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根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的决议,公司于2020年9月19日在指定媒体发布了《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其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0年10月12日下午15:00在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镜湖大道8号公司行政楼办公室举行;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10月1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10月12日9:15- 15:00。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的内容。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0年9月28日。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11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42,180,2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011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的代理人共9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42,177,6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0107%;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法律意见书
    
    2,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经半数以上董事推举,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周海昌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清点、监票和计票。经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与会有效表 占与会有效 占与会有效 占与会有效
    
     决权同意票  表决权股份  反对票数  表决权股份  弃权票数  表决权股份  表决结果
         数       总数比例              总数比例               总数比例
     142,178,645   99.9989%     1,600      0.0011%       0          0%        通过
    
    
    (2)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与会有效表 占与会有效 占与会有效表 占与会有效表
    
     决权同意票   表决权股份    反对票数   决权股份总数   弃权票数   决权股份总数
         数        总数比例                    比例                      比例
       481,600      99.6689%      1,600       0.3311%         0           0%
    
    
    以上会议议案为以普通决议通过的议案,已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情况已做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签字并存档。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律意见书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上法律意见仅供公司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予以公告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余洪彬
    
    王 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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