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夫户外: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暨注销2016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0-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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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780 证券简称:三夫户外 公告编号:2020-074
    
    北京三夫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暨注销2016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三夫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披露了《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3)。根据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工作开展的需要及《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已与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证券”)签署《关于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上市之保荐协议》,并与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金证券”)终止了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集资金的持续督导义务,华金证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信达证券承接。
    
    一、 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及专项账户注销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683号文《关于核准北京三夫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的核准,公司于2017年12月14日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11,140,863股,每股发行价人民币23.38元,应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60,473,376.94元,根据有关规定扣除发行费用5,580,351.84元后,实际募集资金金额为254,893,025.10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17年12月14日到位。上述资金到位情况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会验字[2017]5460号《验资报告》验证。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在银行账户的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银行名称             银行帐号          初始存放金额   截至日余额    备注
     北京银行双秀支行  20000001656800019848206  192,804,176.94           0   已销户
     北京银行双秀支行  20000001656800019924700   63,169,200.00           0   已销户
                     合    计                  255,973,376.94           0
    
    
    注:初始存放金额中包含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费用1,080,351.84元。
    
    2018年1月公司与北京银行双秀支行、华金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三方监管协议的履行不存在问题。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将原“三夫户外活动赛事、营地+培训、零售+体验综合运营中心建设项目”及“总部办公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变更为“现金购买X-BIONIC AG公司及X-Technology Swiss GmbH公司高科技运动产品品牌、专利和相关无形资产项目”及“现金增资上海悉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15日、2020年9月1日在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述会议结果,公司已将募集账户里的资金投入了相关项目,并将用于支付X-BIONIC相关IP的第二笔款项转入了新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现已办理完成北京银行双秀支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注销。公司与原保荐机构华金证券、北京银行双秀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二、重新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北京三夫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110701012001865469,截至2020年9月28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现金购买X-BIONIC AG及X-Technology Swiss GmbH公司高科技运动产品品牌、专利和相关无形资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曾维佳、付敏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5、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纸质对账单,并同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八百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三、其他说明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将原北京银行双秀支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的人民币39,847,967.80元划转至中信银行北京分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特此公告。
    
    北京三夫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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