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大洲 公告编号:临2020-153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20年3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部分债务逾期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38),上述公告第二部分的列表中第5条披露的子公司宁波恒阳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恒阳”)向恒旺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旺”)借款的“借款期限、借款金额、已还款”的情况有误,错误的原因是工作人员对宁波恒阳与恒旺签署的《商业保理合同》的理解有误,现更正如下:
更正前:序 对方机构名称 借款单 借款期限 借款金额 已还款(万 欠款(万
号 位 (万元) 元) 元)
恒旺商业保理 宁波恒
5 (深圳)有限公 阳 2019.12.10-2020.03.10 5,080.00 0.00 5,080.00
司
更正后:序 对方机构名称 借款单 借款期限 借款金额 已还款(万 欠款(万
号 位 (万元) 元) 元)
恒旺商业保理 宁波恒
5 (深圳)有限公 阳 2018.10.09-2019.04.08 5,430.00 350.00 5,080.00
司
以上为宁波恒阳根据签署的协议《商业保理合同》、《商业保理合同之补充协议》,宁波恒阳认为该笔借款的期限应该为2018年10月09日至2019年04月08日。
本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143)披露了恒旺诉本公司、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恒阳、陈阳友、许树茂的事项,根据恒旺的《民事起诉状》,恒旺认为该笔借款的期限应该为2018年10月09日至2019年01月25日,自2019年1月26日逾期。
目前上述诉讼尚未审理结束,本公司将根据审判结果披露法院裁定的借款期限、逾期日期,有关进展情况本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0 年度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除上述更正内容外,其他内容保持不变。由于本公司上述借款的借款期限的披露错误,导致债务逾期披露的时点滞后,公司因上述更正及披露不及时给广大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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