孚日股份: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0-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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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票代码:002083 股票简称:孚日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0-088
    
    债券代码:128087 债券简称:孚日转债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监高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0年10月12日下午2:30在公司多功能厅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年10月1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0月1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0月12日9:15-15:00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肖茂昌先生主持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60,049,8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2417%。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3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59,425,8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1691%。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624,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6%。
    
    其中,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同)共计3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42,182,5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05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和修改议案的情况。大会采用现场和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补选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259,797,51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30%;252,2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0%;100股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表决结果:41,930,281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019%;252,2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979%;100股弃权。
    
    (二)《关于提名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补选候选人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秦峰先生、王启军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选举秦峰先生担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259,679,03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74%;0股反对;0股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表决结果为:41,811,795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210%;0股反对;0股弃权。
    
    (2)选举王启军先生担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259,679,03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74%;0股反对;0股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表决结果为:41,811,795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210%;0股反对;0股弃权。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颜飞律师、张潆文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通过的《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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