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证券”或“本保荐机构”)作为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鸿高科”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长鸿高科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567号),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600万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0.54元/股,共募集资金总 额 为484,84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45,471,104.19元。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了公司因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募集资金而新增的注册资本和股本情况,于2020年8月18日出具了立信中联验字[2020]D-0030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拟使用募集资 项目备案情 项目环评情况
金投资额 况
1 2烯万-异吨戊/年二氢烯化-苯苯乙乙31,500 11,000 [2仑01经7]信01备6号[2甬018环]4建0号
烯热塑性弹性体
(SEPS)技改项
目
2 2苯5万橡吨胶/扩年能溶改液造丁43,549 33,547.11 [2仑01经6]信04备9号[2甬017环]1建3号
项目二期
合计 75,049 44,547.11 — —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根据项目轻重缓急依次用于投资上述项目,如果本次募集资金不能满足上述拟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如果本次发行及上市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与资金需求的时间要求不一致,公司将
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以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先行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
换。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情况
截止2020年8月18日,长鸿高科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人民币11,000.00万元。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针对上述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使用情况出具了《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立信中联专审字[2020]D-0239号)。本次拟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金额11,000.0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投资 截至2020年8月18日止
序号 项目名称 金额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 拟置换金额
募投项目金额
2万吨/年氢化苯乙
1 烯烯-异热塑戊二性烯弹性-苯体乙11,000.00 11,000.00 11,000.00
(SEPS)技改项
目
合计 75,049 11,000.00 11,000.00 11,000.00
四、公司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情况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了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1,000.00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独立董事同步发表了同意意见。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1、长鸿高科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并经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鉴证、出具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未违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关承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基于以上意见,华西证券同意长鸿高科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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