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魂网络: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0-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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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作为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2020年10月10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秉承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通过审阅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一)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完善薪酬考核体系,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有利于提高公司业绩,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本次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该指标反映企业盈利能力及成长性,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设定了定比2019年,2020-202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的考核目标值。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每位激励对象的工作业绩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所述,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
    
    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张淼洪 潘惠强 潘增祥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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