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本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和了解,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及《关于<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
议案》
1、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已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征求了公司员工意见,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实现股东、公司和个人利益的一致,促进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有利于有效调动管理者和公司员工的积极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
3、公司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董事会的召集、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拟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修改部分<公司章程>条款并办理工商备案登记的议案》
公司本次修改部分《公司章程》条款并办理工商备案登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规情形。公司变更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符合公司实际,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权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本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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