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99 证券简称:长阳科技 公告编号:2020-038
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年10月9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宁波市江北区庆丰路999号公司一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
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16
普通股股东人数 16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160,765,299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 160,765,299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 56.8942
例(%)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56.8942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金亚东先生主持,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出席9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李辰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普通股 105,734,121 99.9876 13,029 0.0124 0 0.0000
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普通股 105,734,121 99.9876 13,029 0.0124 0 0.0000
3、议案名称:《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普通股 105,734,121 99.9876 13,029 0.0124 0 0.0000
4、议案名称:《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普通股 160,765,299 100.00 0 0.00 0 0.00
5、议案名称:《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普通股 160,765,299 100.00 0 0.00 0 0.00
(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议案名称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 比例
(%) (%)数 (%)
《关于公司<2020年
1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6,832,825 99.95 13,029 0.05 0 0.00
(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
《关于公司<2020年
2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6,832,825 99.95 13,029 0.05 0 0.00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3 2020 年限制性股票 26,832,825 99.95 13,029 0.05 0 0.00
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
议案》
《关于变更募投项目
4 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 26,845,854 100.00 0 0.00 0 0.00
的议案》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议案1、议案2、议案3已由独立董事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2、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议案1、议案2、议案3、议案5均为特别决议议案,均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审议通过;
3、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议案1、议案2、议案3、议案4均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4、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关联股东金亚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为45,378,922股)、宁波长阳永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为9,639,227股)对议案1、议案2、议案3进行了回避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张隽、王婷婷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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