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时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员工持股计划》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兔宝宝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未发现公司存在《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3、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
4、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员工激励体系,建立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其利益与公司的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相结合,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关于<兔宝宝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署:张文标、苏新建、吴晖
202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