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化科技: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丹化科技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0-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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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情况
    
    的
    
    专项核查意见
    
    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丹化科技”)于2020年9月21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本次重组事项并撤回相关申请材料的议案》、《关于公司签署本次重组事项相关终止协议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同意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本独立财务顾问”)担任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8 年修订)》、《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前述终止本次重组事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和自查范围
    
    公司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针对本次交易终止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自查工作,自查期间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草案披露之日(2019年12月7日)起至公司董事会审议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并披露《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公告》之日(2020年9月22日)止。本次自查范围包括:知悉本次交易终止情况的交易对方、中介机构及有关知情人员,及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二、相关机构及人员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自查期间,本次重组核查范围内的相关机构及人员不存在买卖丹化科技股票的情形。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纳入本次自查范围的其他相关各方及相关人员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丹化科技股票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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