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79 证券简称:中京电子 公告编号:2020-068
债券代码:124004 债券简称:中京定转
债券代码:124005 债券简称:中京定02
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及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480号)核准,公司向20名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99,585,062股,发行价格为12.0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99,999,997.10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人民币16,981,132.08元(不含税)后的募集资金为人民币1,183,018,865.02元,已由主承销商光大证券于2020年9月28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扣除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 2,064,905.65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80,953,959.37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2-52号)。公司对募集资金实施专户存储管理。
二、募集资金账户开立及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劵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公司及子公司共开设6个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设立情况如下:序号 开户单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余额(元)
1 惠州中京电子科 中信银行惠州分 8110901013401204169 140,000,000.00
技股份有限公司 行营业部
2 惠州中京电子科 中国银行惠州甲 699073652634 300,000,000.00
技股份有限公司 子路支行
惠州中京电子科 广东华兴银行股
3 技股份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惠州 810880100008432 400,000,000.00
分行
惠州中京电子科 中国建设银行股
4 技股份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惠州 44050171864400002108 300,000,000.00
开发区支行
惠州中京电子科 中国民生银行股
5 技股份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北京 632366414 43,018,865.02
紫竹支行
6 珠海中京电子电 中国银行惠州甲 641873654519 0.00
路有限公司 子路支行
三、协议主要条款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
丙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专户仅用于甲方珠海富山高密度印制电路板(PCB)建设项目(1-A 期)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珠海中京电子电路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
丙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专户仅用于甲方珠海富山高密度印制电路板(PCB)建设项目(1-A 期)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9月 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