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1、经核查刘新刚先生的个人履历、工作业绩等,我们认为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相关决策、监督、协调能力,符合公司非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本次补选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没有损害股东的权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补选董事候选人提交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下属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结合实际业务情况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有利于防范汇率波动风险,降低市场波动对公司经营及损益带来的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已就开展外汇业务建立了健全的组织机构及相关管理制度。公司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适时开展相关外汇业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正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根据业务发展需求,开展远期外汇业务。
独立董事:龚兆龙、王新宇、蔡启孝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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