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审慎、负责的态度,预先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因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控股股东深圳丹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刘萍先生拟为公司向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额度人民币4000万元及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丹邦科技有限公司向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额度人民币6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述担保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有效,不收取任何费用,也无需公司及子公司提供任何反担保。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控股股东深圳丹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刘萍先生无偿为公司向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额度人民币4000万元及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丹邦科技有限公司向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额度人民币6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是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能帮助解决流动资金需求,有利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龚 艳 陈文彬
日期: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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