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控股股东深圳丹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刘萍先生无偿为公司向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额度人民币4000万元及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丹邦科技有限公司向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额度人民币6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深圳丹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刘萍先生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本次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
公司控股股东深圳丹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刘萍先生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是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持续发展。同时,不向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收取任何费用,也不需要任何反担保,交易遵循了客观、公平、公允的原则,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控股股东深圳丹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刘萍先生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担保事项。
二、《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被担保的对象广东丹邦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拥有绝对的控制权。目前子公司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具备偿还负债能力,财务风险处于可有效控制的范围之内。本次担保行为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求,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本次担保事项的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广东丹邦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担保事项。
三、《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丹邦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向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额度人民币40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是根据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事项的内容、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不构成损害。
因此,我们同意全资子公司广东丹邦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担保事项。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龚 艳 陈文彬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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