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宏股份: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9-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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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为进一步增强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金分红的计划性和透明度,完善和健全公司现金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1 年—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一条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制定本规划时,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目标、所处的竞争环境、行业发展趋势、企业盈利能力、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各项因素,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在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的基础上做出制度性安排。
    
    第二条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1、本规划严格执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公司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2、本规范的制定需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诉求。
    
    3、本规划的制定需本着兼顾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及公司的持续良好发展的原则,处理好短期利益与长远发展的关系,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4、制定本规划应符合公司现行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条公司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的前提下,公司将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利润分配。
    
    2、在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时,公司未来三年(2021年—2023 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未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3、公司董事会应充分考虑未来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社会资金成本、银行信贷和债权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不低于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不低于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不低于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上述规定(3)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是指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等,预计累计支出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形: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之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在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第四条公司利润分配的审议及执行程序
    
    1、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并发表明确独立意见。
    
    2、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同意。
    
    3、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股东大会审议发放股票股利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的,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便于广大股东充分行使表决权。
    
    4、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报、半年报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提出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当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6、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宜。
    
    第五条本规划的生效
    
    1、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2、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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