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所涉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查阅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了解有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并履行了相应的审议审批程序。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和公司日常经营,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和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3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同意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调整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独立意见
本次调整独立董事津贴是参照公司所在地区独立董事津贴综合水平,并结合公司规模及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的,有利于调动公司独立董事的工作积极性,强化独立董事勤勉尽责的意识,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本次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影响独立董事在公司事务上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行为。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独立董事津贴调整为10万元/人/年(含税),并同意将《关于调整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所涉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何子述 乐 军 李正国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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