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利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9-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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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并基于自身的独立判断,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关于提名李光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会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定,合法有效。
    
    2、未发现独立董事候选人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
    
    3、在认真审核了独立董事候选人李光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健康情况以及社会兼职等情况后,我们认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提名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董事会的提名。同意提名李光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将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关于董事长辞职的独立意见
    
    1、经核查,刘健先生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董事长、董事和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职务。其辞职原因与实际情况一致。
    
    2、刘健先生辞职未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公司将按照法定程序尽快选举董事长。
    
    三、 关于增补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1、经提名委员会审议,董事会提名吴睿先生、于海斌先生、陈阳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2、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及聘任程序、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书面同意;
    
    3、经审阅上述人员的履历及提交的文件资料,我们认为吴睿先生、于海斌先生、陈阳先生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况,也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具备担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能力。
    
    基于以上审查结果,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提名,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名):
    
    吴 吉 林 金 永 利 江 泽 利
    
    2020年 9 月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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