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富瑞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张家港富瑞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对《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法规、监管要求和操作实务以及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对本次发行方案的发行对象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二、 对《关于<张家港富瑞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编制的《张家港富瑞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综合考虑了行业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公司现状以及实际情况,该预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符合公司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三、 对《关于<张家港富瑞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编制的《张家港富瑞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必要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以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等事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对公司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四、 对《关于与认购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终
止协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与黄锋等12名认购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我们认为,该终止协议的条款及签署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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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林 袁磊 汪激清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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