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69 股票简称:智慧能源 编号:临2020-111
债券代码:136317 债券简称:15智慧01
债券代码:136441 债券简称:15智慧02
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
1、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智慧能源”)起诉西
藏荣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荣恩”)的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以
下简称“案件一”)一审判决后的上诉阶段2、西藏荣恩起诉公司的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以下简称“案件二”)一审判决后
的上诉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案件一为原告、案件二为被告? 涉案的金额:案件一为人民币9,768.24万元、案件二为人民币3,046.10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案件判决为一审判决,由于目前案
件处于一审判决后的上诉期内,二审法院尚未开庭审理,尚不能判断最终
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若法院最终维持原判且根据法院判决
执行完毕,将对公司产生积极影响,预计至少将增加公司净利润约5,100
万元,具体影响金额以公司年度审计会计机构确认为准。一、诉讼基本情况
1、公司起诉西藏荣恩的诉讼事项
2015年10月,公司与西藏荣恩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公司持有的三普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普药业”)100%的股权转让给西藏荣恩,转让价格32,000万元,加上三普药业应付公司5,000万元往来款项,西藏荣恩共计应付公司37,000万元。公司已按协议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西藏荣恩未按约支付款项,尚欠公司5,000万元。2016年7月,公司向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西藏荣恩依约向公司支付5,000万元、违约金3,615万元、诉讼费/律师费125万元及支付其他损失1,028.24万元。
2016年9月,公司收到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 2016)青01民初253号],判决西藏荣恩给付公司5,000万元、支付相应违约金、驳回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2016年10月,公司、西藏荣恩分别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判决,改判西藏荣恩按照协议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3,615万元,西藏荣恩向公司支付律师费125万元。西藏荣恩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2016年12月,公司收到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16)青民终字第163号],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17年5月,公司收到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17)青01民初52号],该案中止诉讼。
2、西藏荣恩起诉公司的诉讼事项
2017年2月,公司收到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7)青01民初40号],西藏荣恩向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公司向西藏荣恩支付三普药业净资产差额1,210.74万元、赔偿损失及违约金1,835.36万元。
2017年5月,公司收到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17)青01民初40号],该案中止诉讼。
二、诉讼进展情况
1、公司起诉西藏荣恩的诉讼事项
近日公司收到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7)青01民初52号]、《民事裁定书》[(2017)青01民初52号-2]、西藏荣恩《民事上诉状》,判决如下:
(1)西藏荣恩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智慧能源股权收购协议中约定的应付款项5,000万元;
(2)西藏荣恩应支付3,000万元对应的违约金为150.15万元、利息为938.44万元;西藏荣恩应支付2,000万元对应的违约金为87.59万元、利息为625.63万元(上述利息测算为截至2020年9月);
(3)西藏荣恩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智慧能源其他损失及诉讼费损失共计1,028.24万元;
(4)驳回智慧能源主张西藏荣恩承担律师费125万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3.02万元,由智慧能源负担10.60万元,西藏荣恩负担42.42万元。
西藏荣恩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审议程序错误,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判决,改判由西藏荣恩按照《股权收购协议》约定标准向公司支付违约金3,615万元(违约金按照应付未付金额的千分之三/日计算,计算至西藏荣恩实际付清应付款项之日止,现暂计至2016年7月31日),西藏荣恩向公司支付律师费125万元,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西藏荣恩承担。
2、西藏荣恩起诉本公司的诉讼事项
近日公司收到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17)青01民初40号]、西藏荣恩《民事上诉状》,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西藏荣恩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41万元,由西藏荣恩负担。
西藏荣恩不服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审判程序侵害当事人利益,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案件判决为一审判决,由于目前案件处于一审判决后的上诉期内,二审法院尚未开庭审理,尚不能判断最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若法院最终维持原判且根据法院判决执行完毕,将对公司产生积极影响,预计至少将增加公司净利润约5,100万元,具体影响金额以公司年度审计会计机构确认为准。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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