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认真阅读了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供的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基于客观、独立的立场,对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前期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是为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及实现投资这利益最大化,符合公司经营生产发展需要,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上述行为没有与募投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
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414.88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此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公司生产经营的情形。
通过使用部分闲置募集基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销售的保本型不超过十二个月的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独立董事:杨权根 刘华 项荣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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