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416 股票简称:*ST湘电 编号:2020临-114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情况
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湘电国际贸易有限
公司、湘电国贸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湘电(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为本
案被告;
●涉案的金额: 71,658,039.05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生效文书为准。
针对苏州圆鸟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圆鸟”)与湘电(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电上海国贸”)、湘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贸公司”、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电股份”或“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诉讼案,公司已于2019年7月16日公告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情况的补充公告》进行了披露(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公告编号:2019临-038)。2020年9月25日,国贸公司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民事裁定书。根据《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八号上市公司涉及诉讼、仲裁公告》要求,现将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9年5月30日,苏州圆鸟向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湘电上海国贸退还已支付货款人民币47,685,881.6元;2019年6月6日,苏州圆鸟追加诉讼请求,要求湘电上海国贸退还已支付货款人民币23,972,157.45元,以上合计71658039.05元。同时,追加国贸公司和湘电股份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苏州圆鸟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善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康园,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潘寅,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湘电(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亦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瞿铭熙,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曹进波,湘电集团有限公司律师
被告二: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健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进波,湘电集团有限公司律师
被告三:湘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瞿铭熙,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曹进波,湘电集团有限公司律师
(二)、案件审理: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案件基本情况:
根据苏州圆鸟起诉书内容,请求法院判令湘电上海公司退还苏州圆鸟已支付货款71658039.05元,并支付违约金10269244.06元,解除苏州圆鸟与湘电上海国贸签订的四份合同,同时以国贸公司、湘电股份与湘电上海国贸财产混同为由,要求国贸公司与湘电股份承担连带责任。
(四)、苏州圆鸟的诉讼请求:
1、诉讼请求:
①判令被告湘电(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已支付货款人民币47,685,881.6元及相应的违约金;
②判令被告湘电(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2、追加诉讼请求:
①追加判令湘电(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退还苏州圆鸟贸易有限公司已支付货款人民币23,972,157.45元及相应的违约金;
②追加湘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及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
③追加请求胜诉后立即退还全部诉讼费。
三、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9月14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苏州圆鸟的起诉,并依法将民事裁定书邮寄送达各方,目前该民事裁定书尚处于上诉期间,暂未生效。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2020年9月25日,国贸公司收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苏州圆鸟的起诉,民事裁定书暂未生效,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生效文书为准。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二0二0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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