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重大资产购买
公司拟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金寨正海嘉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金寨嘉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70%的股权。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相关的文件,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产质量和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从根本上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2、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交易对方为金寨正海嘉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上述交易对方不属于公司的关联方,据此,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不构成关联交易。
3、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最终交易价格将参考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值,由各方友好协商确定,资产定价具有公允性、合理性,不会损害中小股东利益。
4、公司已按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履行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符合公司战略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
和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将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续聘审计机构
经核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能够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和连续性,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公司本次续聘审计机构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金炳荣 苏伟斌 计小青
日期: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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