聆达股份:独立董事关于评估机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公允性的说明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9-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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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评估机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
    
    估目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公允性的说明
    
    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拟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金寨正海嘉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金寨嘉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标的公司)70%的股权(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充分了解本次交易的前提下,分别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等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公司本次交易聘请的辽宁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具有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资
    格,具备专业胜任能力。本次评估机构的选聘程序合规,除业务关系外,评估机
    构及经办评估师与公司、交易对方、标的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
    的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二)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辽宁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设定评估假设前提和
    限制条件,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
    前提具有合理性。
        (三)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为本次交易提供合理的作价依据。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
    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
    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标的资
    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资产评估价值客观、公允。
    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估结论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
        (四)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本次交易聘请的资产评估机构符合独立性要求,具备相应的业务资格和胜任
    能力。本次评估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
    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标的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及
    资料可靠,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状况,标的
    资产评估价值公允、准确。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价格参考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
    告的评估结果,经交易各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
    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
    合理,评估定价公允。特此说明。
    
    
    独立董事:
    
    金炳荣 苏伟斌 计小青
    
    日期: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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