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79 证券简称:大叶股份 公告编号:2020-015
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743号)同意注册,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4,000万股。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0.58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423,2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57,938,207.53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65,261,792.47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8月27日到位,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0]第336号验资报告。
2020年9月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36,526.18万元向全资子公司宁波领越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越智能”)进行增资,用于实施新增90万台园林机械产品生产项目。本议案已于2020年9月25日经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署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存储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批准,同意全资子公司领越智能在中国农业银行宁波余姚市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桐江桥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南支行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公司、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上述三家银行分别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0年9月26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行 专户账号 存储金额(元) 募集资金用途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39602001040038028 365,302,678.87
限公司余姚市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405249570599 0
司余姚分行 新增90万台园林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 61050122000734843 0 械产品生产项目
司余姚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39602001040038010 27,838,524.87
限公司余姚市支行
合计 393,141,203.74
注:
(1)公司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支行开立的账号为“39602001040038010”的募集资金专户已于2020年9月4日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9月8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001)。
(2)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65,261,792.47元,与上表中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合计差额部分主要为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包括审计费、律师费等)。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宁波领越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以下统称
“乙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截至2020年8月28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新增90万台园林机械产品生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二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_/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_年_/_月_/_日,期限_/_个月。甲方二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二存单不得质押。
2、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田稼、郑光炼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第五个工作日之前)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二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八份,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一、甲方二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领越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宁波余姚市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桐江桥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南支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