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规定的要求和《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的有关材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拟为合作方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拟为合作方吉安裕和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就合作项目建设进行的借款金额不超过4,500万元的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系正常的商业行为,有利于加快推进合作项目建设进度,同时公司将采取相应的反担保措施,控制本次对外担保的风险,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外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公司本次对外担保的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二、关于增加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公司非关联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增加预计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系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进行的,属于正常的商业经营行为,该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关联交易定价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在关联交易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董事会关于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独立董事王楚端先生是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董事,对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回避发表意见。
独立董事:薛祖云、王楚端、叶佳昌
2020年9月27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