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都:监事会议事规则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9-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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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以及《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制定本议事规则(下称“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
    
    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事会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过
    
    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
    
    非职工代表监事经股东大会表决产生或罢免,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
    
    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监事会中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
    
    的三分之一。监事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事应当依法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
    
    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或者对发行文
    
    件和定期报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说
    
    明具体原因,公司应当对此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监事可以直
    
    接申请披露。(二)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三)检查公司财务;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出罢免的建议;(五)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十)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
    
    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六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
    
    送达、邮件、电话通知送达全体监事。
    
    第七条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监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3日以
    
    前发出书面通知;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邮件等方式随时
    
    通知召开会议。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日期、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
    
    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条 监事在收到书面通知后应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理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监事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
    
    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
    
    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一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提请股东大会或建议职工代表大会予以
    
    罢免。
    
    第四章 监事会决议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对审议的事项采取逐项表决的原则,即提案审议完毕后,开始表
    
    决,一项提案未表决完毕,不得表决下项提案。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表决方式进行并
    
    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二)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监事姓名;
    
    (三)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者弃权
    
    的理由;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以举手方式进行表决。根据表决的结果,宣布决议及报告通过情
    
    况,并应将表决结果记录在会议记录中。
    
    第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六条 监事会有关决议和报告,应当由监事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开会的日期、地点和召开方式;
    
    (二) 会议通知发出情况;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五) 会议议程;
    
    (六)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
    
    提案的表决意向;
    
    (七)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
    
    (八)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
    
    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经与会监事签字
    
    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公司指定的专门负责人员保管,保存期限不
    
    少于十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未明确事项或者本规则有关规定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
    
    不一致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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