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收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与正中产控签署城市更新项目合作开发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在查阅有关规定并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个人独立判断,就公司与关联方合作进行长园新材料港宗地城市更新改造事宜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管理层及相关人员将公司拟与关联法人正中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城市更新项目合作开发协议事项事先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认为本次交易有利于盘活公司优质资产,为公司后续发展带来良好持续的经济效益,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公司聘请了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估值,评估机构具备充分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估值假设合理,估值结果客观、公允。我们同意将《关于与正中产控签署城市更新项目合作开发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赖泽侨 孔涛 彭丁带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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