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摘要
(修订稿)
上市公司名称: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金牛化工
股票代码:600722
收购人: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河北省邢台市中兴西大街191号
通讯地址:河北省邢台市中兴西大街191号
签署日期:2020年9月25日
收购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摘要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6号》”)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写。
二、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及《准则16号》的规定,本报告书摘要已全面披露收购人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冀中股份”)在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牛化工”)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摘要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收购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三、收购人签署本报告书摘要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收购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收购系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冀中集团”)将其直接持有的全部金牛化工股份协议转让给冀中股份。但因冀中集团为冀中股份的控股股东,因此本次收购系同一控制下的股份转让,不会导致金牛化工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本次收购已获得冀中集团董事会、收购人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取得收购人股东大会的批准。
本次收购将导致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30%,触发收购人的要约收购义务。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相关规定“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股份转让是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收购人可以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本次收购符合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五、本次收购是根据本报告书摘要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收购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摘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摘要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收购人承诺本报告书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收购人声明..............................................2
目录....................................................3
释义....................................................4
第一节 收购人介绍.......................................6
第二节 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13
第三节 收购方式........................................14
第四节 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况...............................19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20
释义
在本报告书摘要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金牛化工、上市公司 指 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曾用名:沧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
称:金牛化工,股票代码:600722
收购人、冀中股份 指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曾用名:河北金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
冀中能源,股票代码:000937
本报告书摘要 指 《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修
订稿)》
冀中集团 指 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河北金牛能
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峰峰集团 指 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省国资委 指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本次收购、本次交易 指 冀中股份以协议转让方式受让冀中集团直接持有
的金牛化工 136,036,065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
金牛化工总股本的20.00%)的行为
标的股份 指 冀中集团以协议方式转让给冀中股份的所持金牛
化工136,036,065股(占金牛化工总股本的20.00%)
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份
《股份转让协议》 指 冀中集团与冀中股份于2020年9月4日签订的《冀
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
议》
《股份转让补充协议》 指 冀中集团与冀中股份于2020年9月25日签订的《关
于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补充协
议》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准则16号》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第一节 收购人介绍
一、收购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河北省邢台市中兴西大街191号
3、法定代表人:赵兵文
4、注册资本:3,533,546,850元
5、成立日期:1999年8月26日
6、经营期限:1999年8月26日至2029年8月26日
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7183116254
8、联系电话:0319-2098828
9、通讯地址:河北省邢台市中兴西大街191号
10、邮政编码:054000
11、公司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12、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冀中集团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冀中股份 71.59%的股
权
13、经营范围:煤炭批发;本企业自产水泥、无碱玻璃纤维及制品的销售;粉煤
灰销售;装卸搬运服务;太阳能发电、风力发电;房屋及设备租赁;钢材及设备
配件、五金电料的经销;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制或禁止的除外);1,
2-二氯乙烷的批发(票面,危险化学品许可证有效期至2020年8月1日);非金
属矿及制品、金属及金属矿批发、零售(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或需前置
审批的除外);以下限分支机构经营,涉及许可的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煤炭开
采;水泥用石灰岩、水泥配料用砂岩露天开采;洗煤;水泥、无碱玻璃纤维及制
品、电力、蒸汽的生产;会议、婚庆礼仪及保洁洗衣服务;矿山工程承包;日用
杂品、服装、鲜花礼品、预包装食品零售;正餐(含凉菜)、住宿服务;烟草零
售;污水处理及处理后中水的销售;机械设备及零部件、标准件、矿用产品的设
计、制造、安装、维修;机票代售;建材、生铁、铁精粉、铁合金、电器、金属
材料及制品、阀门、电缆、焦炭、轴承的销售;招标代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股权结构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冀中集团直接持有收购人冀中股份44.48%股权,通过其控制的子公司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峰峰集团”)、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邯矿集团”)、冀中能源张家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矿集团”)分别持有冀中股份 16.90%、6.88%及 3.33%的股权,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冀中股份 71.59%的股权,为冀中股份控股股东。河北省国资委持有冀中集团100%股权,为冀中股份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冀中股份的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00%
冀中集团
94.68% 78.53% 100%
峰峰集团 44.48% 邯矿集团 张矿集团
16.90 冀中股份 6.88% 3.33%
%
2020年5月13日,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国资委联合下发《关于划转河钢集团有限公司等16家省属企业部分国有资本有关事项的通知》(冀财资[2020]49号)通知,河北省国资委将持有的冀中集团10%的国有股权一次性划转给河北省财政厅持有。该次股权划转完成后,河北省国资委持有冀中集团 90.00%股权,仍为冀中股份的实际控制人。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上述股权变更尚未完成工商登记。
(二)收购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收购人控股股东为冀中集团,实际控制人为河北省国资委。
1、控股股东基本情况
冀中集团前身为河北金牛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5年12月16日,为河北省国资委监管的省属国有独资公司,目前已形成以煤炭为主业,物流、化工、医药等多产业综合发展的产业格局。根据《财富》杂志公布的数据,冀中集团2020年位列世界500强第406位。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除冀中股份外,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冀中集团控制的核心企业及业务情况如下:
注册资本 持股比
序号 企业名称 注册地 (万元) 经营范围 例(含间
接)(%)
1 冀中能源邢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 邢台市 168,476.00 煤炭开采与 100.00
公司 销售
2 冀中能源张家口矿业集团有限公 张家口市 33,259.27 煤炭开采与 100.00
司 销售
3 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邯郸市 141,188.48 煤炭开采与 78.53
销售
4 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 邯郸市 305,127.81 煤炭开采与 94.68
销售
5 冀中能源机械装备集团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 38,033.96 煤炭设备生 100.00
产与销售
6 冀中能源井陉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 15,755.00 煤炭开采与 100.00
销售
7 山西冀中能源集团矿业有限责任 太原市 150,000.00 煤炭开采与 100.00
公司 销售
8 冀中能源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邯郸市 180,000.00 物流贸易 100.00
9 华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石家庄市 134,564.65 制药 100.00
10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 163,080.47 制药 52.66
11 河北航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 250,000.00 航空 100.00
12 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沧州市 68,031.97 甲醇生产与 56.04
销售
2、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收购人控股股东冀中集团系河北省国资委监管的国有独资企业,河北省国资委为冀中股份实际控制人。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除冀中集团外,河北省国资委控制的核心企业及业务情况如下:
注册资本(万 持股比
序号 企业名称 注册地 元) 经营范围 例(含间
接)(%)
对能源、交
通、水务、
农业、旅游
1 河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石家庄市 1,500,000.00 业、服务业、 100.00
房地产、工
业、商业的
投资及管理
2 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唐山市 1,369,306.95 煤炭开采与 100.00
销售
3 河钢集团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 2,000,000.00 钢铁生产与 100.00
销售
4 河北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 100,000.00 机场管理 100.00
经省政府批
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 准,负责所
5 司 石家庄市 210,000.00 出资企业及 100.00
托管企业的
资产管理等
6 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石家庄市 81,500.00 工程建设 100.00
三、收购人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一)主要业务介绍
冀中股份为集煤炭、化工、电力、建材等多产业综合发展的国有大型企业,其中煤炭为公司的主要产品。公司煤炭产品按用途分为炼焦煤和动力煤。炼焦煤具有低灰、低硫、粘结性强等特点,属我国保护性稀缺煤种,主要用于钢铁行业;动力煤具有低硫、低磷、高挥发分等特点,主要用于发电、建材、化工等行业。
(二)最近三年财务状况(合并口径)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年末 2018年末 2017年末
总资产 4,545,836.61 4,576,614.92 4,577,872.58
总负债 2,253,143.09 2,418,771.37 2,495,849.38
净资产 2,292,693.52 2,157,843.54 2,082,023.20
资产负债率 49.56% 52.85% 54.52%
项目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营业收入 2,174,005.44 2,145,841.17 2,038,175.39
利润总额 177,912.44 145,021.92 153,116.35
净利润 120,314.92 104,915.72 108,959.45
净资产收益率 4.47% 4.45% 5.62%
注:冀中股份2017-2019年财务数据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四、收购人最近五年受到处罚和涉及诉讼、仲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最近五年不存在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
五、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冀中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是否取得其
姓名 职务 性别 国籍 长期居住地 他国家或地
区居留权
赵兵文 董事长 男 中国 中国河北 否
刘存玉 董事 男 中国 中国河北 否
赵鹏飞 董事 男 中国 中国河北 否
赵生山 董事、总经理 男 中国 中国河北 否
张振峰 董事 男 中国 中国河北 否
张建忠 董事 男 中国 中国河北 否
胡竹寅 董事、总经济师 男 中国 中国河北 否
杨有红 独立董事 男 中国 中国北京 否
冼国明 独立董事 男 中国 中国天津 否
李晓慧 独立董事 女 中国 中国北京 否
谢宏 独立董事 男 中国 中国北京 否
王学贵 监事会主席 男 中国 中国河北 否
高华 监事 女 中国 中国河北 否
张建生 监事 男 中国 中国河北 否
张现峰 监事 男 中国 中国河北 否
梁日东 监事 男 中国 中国河北 否
郝宝生 副总经理 男 中国 中国河北 否
李树荣 副总经理 男 中国 中国河北 否
李风凯 副总经理 男 中国 中国河北 否
总会计师兼财务负责人、
郑温雅 女 中国 中国河北 否
董事会秘书
李永海 副总经理 男 中国 中国河北 否
高晓峰 总工程师 男 中国 中国河北 否
李凤锦 副总经理 男 中国 中国河北 否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上述人员最近五年不存在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
六、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冀中股份未在境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冀中股份在中国境内直接持有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600812.SH)15.33%的股份,为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大股东。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控股股东冀中集团未在境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冀中集团在中国境内直接持有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600812.SH)21.60%的股份,为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其控股的华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冀中股份分别持有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15.73%及15.33%的股份。
第二节 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
一、本次收购目的
为优化冀中股份资产结构,提升公司综合实力,以及对金牛化工股权结构进行调整,满足冀中股份及金牛化工未来发展的需要,冀中股份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冀中集团直接持有的金牛化工136,036,065股股份,占金牛化工总股本的比例为20.00%。本次收购完成后,冀中股份直接持有金牛化工245,267,074股股份,占金牛化工总股本的比例为36.05%。
二、收购人未来十二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处置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收购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收购人做出本次收购决定所履行的相关程序及具体时间
本次收购已经冀中股份 2020 年 9 月 4 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及2020年9月25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取得冀中股份股东大会的批准。
第三节 收购方式
一、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收购前,冀中集团直接持有金牛化工136,036,065股股份,占金牛化工总股本的20.00%,并将其中34,015,984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为5.00%)委托给峰峰集团,冀中集团在上市公司中直接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102,020,081股,占金牛化工总股本的15.00%;峰峰集团直接持有金牛化工的股份数量为135,995,903股,持股比例为19.99%,并通过表决权委托的方式持有金牛化工 34,015,984 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为5.00%),峰峰集团在上市公司中直接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合计为170,011,88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4.99%;收购人冀中股份直接持有金牛化工109,231,009股股份,占金牛化工总股本的16.06%。
2020年9月4日,冀中集团与收购人冀中股份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将其所直接持有的全部金牛化工136,036,065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0.00%)协议转让给冀中股份。
同日,冀中集团与峰峰集团签署《表决权委托终止协议》,终止将所持金牛化工34,015,98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为5.00%)股份表决权委托峰峰集团行使的事项。
2020年9月25日,冀中集团与收购人冀中股份签署《股份转让补充协议》,就本次交易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调整事项进行补充约定。
本次收购完成后,冀中集团不再直接持有金牛化工股份;峰峰集团直接持有金牛化工135,995,903股股份,占金牛化工总股本的19.99%;收购人冀中股份直接持有金牛化工245,267,074股股份,占金牛化工总股本的36.05%,成为金牛化工控股股东。因本次收购系同一控制下的股份转让,不会导致金牛化工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二、本次收购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冀中集团与冀中股份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
冀中集团与冀中股份于2020年9月4日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该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转让的当事人:
甲方(转让方):冀中集团
乙方(受让方):冀中股份
2、转让股份的性质、数量及比例:冀中集团所直接持有的金牛化工无限售条件流通股A股136,036,065股,占金牛化工总股本的比例为20.00%。
3、标的股份转让价格:
双方同意,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应以金牛化工股票在本协议签署日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算术平均值为基础确定,且不低于该算术平均值。以上述计算方式为基础,并经双方充分协商,拟定标的股份的价格为5.98元/股(含增值税),股份转让价款总计813,495,668.70元(含增值税),不低于本协议签署日金牛化工股票大宗交易价格范围的下限(即3.771元/股)。
4、付款方式:
本次交易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以现金形式作为对价进行支付,具体支付方式和期限为:
(1)《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后5个工作日内,冀中股份向冀中集团支付本次交易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30%作为保证金;
(2)《股份转让协议》生效日后,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冀中股份名下5个工作日前,冀中股份向冀中集团支付本次交易标的股份剩余全部转让价款(前项保证金自动转为标的股份转让价款)。
5、标的股份过户安排:
(1)自《股份转让协议》生效且冀中股份已按《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已支付完毕保证金后,双方应互相配合尽快提交上交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并在取得上交所合规确认意见且冀中股份支付全部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后,向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所需手续。
(2)标的股份由冀中集团过户至冀中股份名下之日,即为标的股份的交割日。于交割日起,冀中股份获得标的股份完全的所有权,享受金牛化工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全部股东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股东义务。
(3)在标的股份交割手续的办理过程中,双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有效证明文件、证券账户资料及付款凭证等。
(4)本次交易为上市公司股份的协议转让,不涉及金牛化工人员安置及债权债务处置事项。
6、税费:
(1)因签订和履行《股份转让协议》而发生的法定税费,双方应按照有关法律各自承担,相互之间不存在任何代付、代扣以及代缴义务。
(2)除《股份转让协议》另有约定外,双方应各自承担其就磋商、签署或完成本协议和本协议所预期或相关的一切事宜所产生或有关的费用、收费及支出。
7、协议签订时间:2020年9月4日
8、协议生效条件:
《股份转让协议》自双方签署(即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成立,并在《股份转让协议》所述以下先决条件全部满足后生效:
(1)冀中股份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相关事宜;
(2)本次交易履行完毕必要的国资程序并获批准/备案。
(二)冀中集团与冀中股份签订的《股份转让补充协议》
冀中集团与冀中股份于2020年9月25日签订了《股份转让补充协议》,该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转让的当事人:
甲方(转让方):冀中集团
乙方(受让方):冀中股份
2、标的股份转让价格:
双方同意,将《股份转让协议》第三条(即本次交易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调整为如下内容:
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应以金牛化工股票在《股份转让补充协议》签署日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算术平均值为基础确定,且不低于该算术平均值。以上述计算方式为基础,并经双方充分协商,标的股份的价格定为4.33元/股(含增值税),股份转让价款总计589,036,161.45元(含增值税)。
3、付款方式:
双方确认并同意,冀中股份已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第4.2条约定,向冀中集团支付了本次交易标的股份上述调整前转让价款总额的30%作为保证金;《股份转让补充协议》生效后,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冀中股份名下5个工作日前,冀中股份按上述调整后的转让价款总额向冀中集团支付本次交易标的股份剩余全部转让价款(前项保证金自动转为标的股份转让价款)。
4、协议签订时间:2020年9月25日。
5、协议生效条件:
《股份转让补充协议》自双方签署(即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成立,并在《股份转让协议》生效同时生效。
6、其他:
双方确认,截至《股份转让补充协议》签署日,《股份转让补充协议》任一方不存在违约等需向另一方赔偿的情况,亦不会追究另一方的任何违约、赔偿责任。
《股份转让补充协议》有约定的,按《股份转让补充协议》的约定执行;《股份转让补充协议》未约定之内容,按《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执行;《股份转让协议》与《股份转让补充协议》约定不一致或有冲突的,以《股份转让补充协议》为准。
任何对《股份转让补充协议》的修改、增加、补充或删除需以书面方式进行。除非《股份转让补充协议》另有约定,《股份转让补充协议》签署后,未经协议双方一致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并终止《股份转让补充协议》。
《股份转让补充协议》的签订、效力、履行、解释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股份转让补充协议》项下争议解决方式与《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相同。三、本次收购相关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拟通过协议方式受让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况,不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形(根据冀中集团与峰峰集团签署的《表决权委托终止协议》约定,标的股份中34,015,984股(占金牛化工总股本5%)的表决权委托将在本次收购交割日予以解除)。除本报告书摘要已披露的信息外,本次流通股股份协议转让不存在附加条件也不存在其他补充协议,协议各方不存在就全部股东权利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冀中股份持有金牛化工109,231,009股股份,占金牛化工总股本的 16.06%,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四、本次收购获得相关部门批准情况
本次收购已获得冀中集团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已按照《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完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登记备案手续。
第四节 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况
一、免于发出要约的事项及理由
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冀中股份持有上市公司的股权比例将超过30%,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股份转让是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收购人可以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
本次收购系金牛化工控股股东冀中集团将其直接持有的全部金牛化工股份协议转让给冀中股份。但因冀中集团为冀中股份的控股股东,本次收购系同一控制下的股份转让,不会导致金牛化工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因此本次收购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之情形,收购人可以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
二、本次收购前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
本次收购前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本次收购前
股东
持股数 持股比例 拥有表决权股数 拥有表决权比例
冀中集团 136,036,065 20.00% 102,020,081 15.00%
冀中股份 109,231,009 16.06% 109,231,009 16.06%
峰峰集团 135,995,903 19.99% 170,011,887 24.99%
本次收购后
股东
持股数 持股比例 拥有表决权股数 拥有表决权比例
冀中集团 - - - -
冀中股份 245,267,074 36.05% 245,267,074 36.05%
峰峰集团 135,995,903 19.99% 135,995,903 19.99%
本次收购完成后,冀中股份直接持有上市公司245,267,074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36.05%,冀中股份将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河北省国资委。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收购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摘要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收购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收购人(盖章):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之签字盖章页)
收购人(盖章):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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