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520 证券简称:司太立 公告编号:2020-089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0年8月1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表示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同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前述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公司监事会就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
(三)2020年8月19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了《司太立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77)。公司独立董事沈文文先生就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四)2020年8月21日至2020年8月30日,公司于内部公示了《司太立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有关异议。2020年9月1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司太立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公告编号:2020-081).
(五)2020年9月4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获得股东大会批准通过,并授权公司董事会负责办理本次股权激励相关事宜。
(六)2020年9月8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了《司太立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0-084)。经自查,在公司首次披露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前6个月内,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
(七)2020年9月2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向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前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就前述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调整具体情况
因部分激励对象个人资金安排及离职等原因,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总数、首次授予数量及激励对象人数等随之变化。因此,公司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
本次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71人调整为148人,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由914,700股调整为824,875股,首次授予部分由731,800股调整为659,900股,预留部分由182,900股调整为164,975股。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仍属于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除上述调整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一致。
三、本次调整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和授予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调整是基于客观情况变化进行的,调整后,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人数及授予股票数量相应减少,激励对象仍属于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对象范围。调整后的股权激励计划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前期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司太立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不存在冲突。本次调整股权激励计划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监事会意见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同意公司以2020年9月25日为授予日向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名单中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六、律师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司太立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批准与授权、授予日的确定程序、授予条件的成就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人数和授予数量的调整亦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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