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对象的范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 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除部分人员因个人资金安排及离职等原因不再参加本次激励计划外,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对象均属于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范围之内,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四、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公司以2020年9月25日为授予日向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名单中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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