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宜的事前认可意
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引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和材料后,对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以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拟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并由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提供关联担保的事项
我们认为,公司与远东租赁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涉及关联担保,该项业务有利于提高资产利用率,拓宽融资渠道,优化公司融资结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对上市公司独立性不构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拟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并由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公司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刘剑华、钟兵新、沈友
日期: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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